监控录像须留30天,新规上线,制度能否真保公众隐私与权益吗?
近期关于数据治理的话题引发广泛关注,专家指出监控录像保存期限关系重大。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我省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将不得少于30日。此举被部分学者认为有利于侦查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同时也提出了管理上的新挑战。
为确保执行到位,基层单位需加强培训和责任意识。《条例》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和保密等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和系统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采集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与实践的结合决定了效果。
法规条款明确了责任边界,方便执法和审计。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图像信息存储介质或者设备在法定保存期限内不得删改、隐匿、毁弃、转让、外借。应当强调的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证据完整性,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信任的基础。
制度建设是重点,细则的落地需要监督和问责。《条例》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和保密等制度。采集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改、隐匿、毁弃、转让、外借、**、买卖和违法使用图像信息。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加密与管理并重才能有效防止数据滥用。
处罚条款旨在增强遵从性,起到震慑作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图像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合理的救济渠道和申诉机制同样重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技术细则上还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控制。在图像信息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制度,并将采集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设定为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改、隐匿、毁弃、转让、外借、**、买卖和违法使用图像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定期审计与透明度报告可以增强公众信任。
这些场所覆盖了日常生活的关键节点,关系公共安全。按照规定,在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交通枢纽、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商业网点、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专家建议在建设时兼顾隐私保护和便民功能,做到安全与尊重并重。
自实施以来,有关实践不断积累,提供了评估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采集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案例看,保存充足的视频资料经常成为关键线索。
定义清晰有助于界定职责范围和监管对象。条例中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路段、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处理的系统。对于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与此同时,标准化的技术规范能够降低操作差异带来的风险。
总体来看,影像系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主要目的是服务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治安防控、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等工作。规定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是为了确保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后,有足够的时间调取和固定证据,最大限度地发挥视频监控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但应当注意制度与技术并行,兼顾效率和权利保障。